律师解析:
1.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分直接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因
缔约过失导致现有财产减少,像缔约、准备履约费用,这是订立合同实际成本,若因对方过错合同未达成,过错方需赔偿。
2.间接损失是丧失和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的损失。
但要获赔,机会需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损失数额能合理确定。
3.赔偿基于过错,遵循可预见规则,数额不能超过错方订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就某项目
签订合同进行磋商。小朱为此次缔约支出了差旅费、咨询费等缔约费用,还为准备履约采购了相关设备。然而,在即将签约时,小胡因自身原因突然终止谈判,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小朱认为小胡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小胡赔偿,小胡则认为不应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为缔约支出的差旅费、咨询费以及为准备履约采购设备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是因小胡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其现有财产减少,小胡作为过错方应予以赔偿。
2、若小朱因与小胡进行谈判而丧失了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且该机会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损失数额也能合理确定,那么小胡还需赔偿小朱的间接损失。但赔偿需遵循可预见规则,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小胡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先
合同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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