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著作权法定许可指特定情况下,用他人已发表作品,不用经
著作权人同意,但要付报酬并尊重其权利。
2.
适用范围包括:
编写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可汇编已发表作品;报刊可转载其他报刊已发作品;录音制作者能用已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广播电台、电视台可播放已发表作品和已出版录音制品。
3.目的是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
公共利益,促进作品传播,使用要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
案情回顾:小胡是一名教科书编写者,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他在教科书中汇编了小丽已发表的短小文字作品。小丽认为小胡未经其许可使用作品侵犯了她的
著作权,要求小胡承担
侵权责任。小胡则称自己是基于著作权
法定许可使用其作品,且愿意支付报酬。
案情分析:1、根据著作权法定许可规定,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作品片段或短小文字、音乐作品等。小胡编写教科书的行为符合此法定许可情形。
2、小胡虽可不经小丽许可使用其作品,但应支付报酬并尊重其权利。若小胡按规定支付报酬,其使用行为未侵犯小丽著作权;若未支付报酬,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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