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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重大误解后,损失应由谁来担负

时间:2026.03.10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阅读:931人
律师解析:
1.因重大误解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2.撤销后损失承担分三种情况:
双方无过错,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一方有过错,如故意隐瞒信息致对方误解,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依过错程度确定分担比例。
3.损失承担主要看过错,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定责。

案情回顾:

小朱欲购买一辆二手车,小李向其售卖一辆自称无重大事故的车。小朱基于此描述购买了该车。但后来小朱发现该车曾发生过严重事故,小李故意隐瞒了这一关键信息,小朱认为自己基于重大误解实施了购买行为,请求法院撤销该买卖行为,并要求小李承担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而小李则认为不应由自己完全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1、小朱基于小李故意隐瞒关键信息产生重大误解而实施购买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2、在损失承担方面,小李故意隐瞒关键信息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小朱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损失承担以过错为主要考量因素,遵循了公平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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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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