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普通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灵活,
合伙人权利平等,可一起执行,也能委托部分人执行。
委托执行时,其他合伙人可监督,执行者有报告义务。
2.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由
普通合伙人执行,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不代表企业。
不过参与特定事务不视为执行。
3.执行事务的收益归企业,费用和亏损也由企业担。
若分别执行,他人可提异议,提异议时事务暂停。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成立普通合伙企业。起初三人共同执行事务,后委托小朱执行,小李和小胡不再执行。执行中,小胡发现小朱未及时报告事务情况,且决策未充分考虑其他合伙人意见。同时小朱执行事务产生收益后私自留存部分资金。另外,小朱单独决定一项事务,小李提出异议,但小朱仍继续执行。
案情分析:1、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委托小朱执行事务后,小胡和小李虽不再执行事务,但有权监督,小朱有报告义务,其未及时报告违反规定。
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产生的收益应归合伙企业,小朱私自留存部分资金不符合规定,收益应按规定进入合伙企业账户。
3、合伙人分别执行事务时,小李提出异议,小朱应暂停该项事务执行,其继续执行的行为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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