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共债共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
债务是
共同债务。
2.日常所需:
婚姻中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以个人名义借的债,算共同债务。
3.
债权人举证:
一方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借债,一般不算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愿的除外。
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要结合实际案件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在
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小胡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偿还债务。小丽认为该笔借款自己并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应由她偿还。小胡则称该借款用于小朱和小丽的共同生意经营,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分析:1、根据夫妻共同债务判定标准,若该债务属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本案中,小丽表示不知情且未事后追认,不符合“共债共签”情形。
2、若该债务是小朱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则属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小丽称该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开销,需进一步审查判断。
3、小朱以个人名义所借50万元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小胡若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等,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