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前转移资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有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2.受理前六个月内,公司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
债权人清偿,除使财产受益外,管理人也能请求撤销。
3.为逃债
隐匿财产或虚构
债务等,行为无效。
4.管理人有权追回因
可撤销或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5.相关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
财产损失,需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某公司管理人处理公司破产事务。经查,发现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曾无偿将一批设备转让给小胡所在公司;在受理前六个月,公司已出现破产迹象,却对小丽的一笔债务进行了提前清偿。同时小朱还发现,
公司负责人小静为逃避债务,将部分资金转移到自己私人账户。管理人小朱决定采取法律行动维护全体债权人权益。
案情分析:1、对于公司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设备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管理人小朱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转让行为,以追回设备用于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2、在受理前六个月内,公司对小丽提前
清偿债务,因当时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且清偿行为未使公司财产受益,所以小朱同样可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
3、公司负责人小静为逃避
债务转移资金到私人账户,此行为无效,小朱有权追回该笔资金。若小静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财产损失,还需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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