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房产证抵押没有约定期限,
抵押合同里约定的抵押期限无效。
抵押权和被
担保的债权共存,债权消失,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2.
抵押权人要在主
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否则法院不予保护。
3.主债权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4.若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案情回顾:小朱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小胡借款,并将自己的房产证抵押给小胡,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抵押期限。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胡在主债权诉讼时效超过三年后才想起行使抵押权,要求实现对小朱房产证对应的房产进行处置以偿还
债务,小朱则认为抵押期限已过且小胡
主张权利超过时效,不应再对房产行使抵押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期限不具有
法律效力,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才消灭。本案中虽有约定抵押期限,但该约定不影响抵押权的
存续。
2、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
民法院不予保护。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小胡在超过三年后才主张行使抵押权,若无特殊情况,其诉求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而且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需审查是否存在超过二十年的情况以及有无可延长的特殊情况。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