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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48万判几年

时间:2026.03.06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213人
律师解析:
1.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里掺假、以假充真等,销售金额20万到50万,处2到7年有期徒刑,还会处销售金额50%到2倍的罚金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48万,在这个量刑范围内。
3.法院量刑会综合全案情节,如自首立功属从轻情节,是累犯则会从重。
存在这些情节,实际量刑可能和法定刑区间不同。

案情回顾:

小朱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在销售过程中,他以次充好,将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售卖。经调查,其销售金额达到48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朱的辩护律师提出小朱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而公诉机关则认为小朱虽有坦白情节,但他曾因类似违法行为处罚过,应从重处罚。双方就量刑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小朱销售伪劣产品金额48万,原本符合此量刑区间。
2、法院量刑会综合全案情节,小朱有坦白这一从轻情节,但他有类似违法前科属于从重情节,所以实际量刑可能会偏离法定刑区间,最终需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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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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