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借条
担保人的
担保有效期分两种情况。
若
借条约定了担保期间,按约定执行,但约定早于或等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担保期为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2.若借条没约定担保期间,担保期也是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3.
债权人要在这期间让一般
保证的保
证人担责,或向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
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中约定小朱应在一定期限内还款,但未明确约定小胡的担保期间。还款
期限届满后,小李在超过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才要求小胡承担
保证责任,小胡以
担保期限已过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借条未约定担保期间,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借条
未约定小胡的担保期间,所以适用此规定。
2、债权人须在担保期间内要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对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小李在超过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才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已超出法定担保期间,小胡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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