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确定分两种情形。
有约定且不违反级别与专属
管辖规定时,按约定,约定法院可选被告、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看是否交付货币,争议为给付货币,接收方所在地是履行地,
出借人起诉还款,其所在地可视作履行地。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双方签订了
借款合同。后因小朱未按时还款,小李欲起诉小朱。借款合同中约定若
发生纠纷由
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小朱认为合同签订地与案件并无实际联系,应按一般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中,若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以
约定管辖法院为准,约定的法院可以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
民法院。此案例中双方已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需判断合同签订地是否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若属于,则应按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2、若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例若约定无效,因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小李所在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小李可选择在被告小朱住所地或自己所在地
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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