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买卖400条他人
个人信息涉嫌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若信息为行踪轨迹等特殊信息50条以上,或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信息500条以上,或普通信息5000条以上,属“
情节严重”;若400条信息非特殊信息,可能未达严重程度。
3.“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或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量刑会综合全案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为谋取利益,非法买卖他人个人信息400条。警方将其抓获后,对于这400条信息的性质及小朱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产生争议。部分人认为这些信息可能属于特殊类型,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但也有人认为不属于特殊类型信息,情节未达严重程度。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等特定信息50条以上,或住宿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或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才属于“情节严重”。若小朱所买卖的400条信息不属于上述两类特殊信息,可能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2、若属“情节严重”,法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最终量刑会综合考虑小朱获利、信息用途等全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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