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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与附件不一致时以谁为准

时间:2026.03.04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485人
律师解析:
1.合同有约定:
当合同与附件不一致,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冲突时的效力处理方式,按约定执行。
2.合同无约定:
附件形成在后,视为对合同内容变更,以附件为准。
附件是细化补充且不冲突,合同和附件可同时适用。
冲突严重,法院或仲裁机构结合合同目的等,确定更能体现双方真意的部分优先。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商业合作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之后又有一份合同附件,附件中的部分条款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双方就应以合同还是附件为准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合同执行,小李则觉得应以附件为准,二人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若合同中对合同与附件冲突时的效力有明确约定,应按照约定来确定以合同还是附件为准。
2、若合同未作约定,需考量合同和附件的形成时间、内容性质等因素。若附件形成在后,通常视为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应以附件为准;若附件是对合同某些条款的细化补充,且不冲突,二者可同时适用;若冲突严重无法调和,法院会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判断哪部分内容更能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此确定效力优先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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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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