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分开即分立,
债务计算分情况。
与
债权人有书面清偿协议,按协议执行。
2.若无协议,分立后公司对原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分立公司要全部债权。
3.计算债务时,先定原债务总额,再按
财产分割、资产比例,在分立公司合理分配。
4.分立公司内部债务分担约定,只在公司间有效,不可对抗债权人,超额承担方可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公司因业务发展分立为小胡公司和小丽公司。分立时,小朱公司与债权人小静就
债务清偿未达成书面协议。之后小静要求小胡公司偿还全部债务,小胡公司认为应按分立时内部约定的份额来承担。双方就
债务承担方式和金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小朱公司分立时未与债权人小静达成书面债务清偿协议,分立后的小胡公司和小丽公司应对原小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小静有权向小胡公司主张全部债权。
2、虽然小胡公司和小丽公司内部对债务分担有约定,但该约定仅在它们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小静。当小胡公司承担超过其规定份额的债务后,可依据内部约定向小丽公司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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