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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股权该以什么方式转让

时间:2026.03.02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284人
律师解析: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对内可自由转给其他股东;对外转让,需过半数股东同意,不同意的要购买,不买视为同意。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擅自转让且未经配偶同意,可能被判无效。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完成转让;记名股票需背书等法定方式转让,公司要将受让人信息记于股东名册。
3.转让要按程序来,损害配偶财产权益,配偶可要求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在离婚期间,小朱名下有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小朱未告知小丽,将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对外转让给小胡,也未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在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时未按法定方式操作和记载受让人信息。小丽知晓后,认为小朱的转让行为损害其财产权益,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小朱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外转让,且未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同时未经配偶小丽同意,此转让行为很可能被认定无效。因为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不购买则视为同意,且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需配偶同意。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小朱未按法定的背书或其他方式转让,也未让公司将受让人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违反了转让程序。小丽作为配偶,若其财产权益受损害,有权要求小朱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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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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