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权人可行使
代位权获优先受偿。
若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
2.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相关
权利义务终止。
3.此举突破债权平等原则,旨在鼓励债权人维权,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债权实现。
案情回顾:小朱
借给小李一笔钱,借款到期后小李未偿还。经小朱了解,小李对小胡享有一笔到期债权,但小李却怠于行使该权利,这影响了小朱到期债权的实现。于是,小朱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小李对小胡的权利。小胡则认为,自己只对小李负有
债务,小朱无权直接向自己
主张权利。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小李怠于行使其对小胡的债权,影响了债权人小朱的到期债权实现,小朱有权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小李对小胡的权利。
2、若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小胡应向小朱履行义务,小朱接受履行后,小朱与小李、小李与小胡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小朱可就小胡的履行优先受偿,这突破了债权平等原则,能鼓励债权人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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