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若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让股东利益受损,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可向法院提起
解散公司诉讼。
2.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情形包括:
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比例不达标,两年以上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
3.即便公司盈利,只要符合上述困难条件,仍可提解散之诉。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
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小朱持有公司50%的
股权,小李和小胡各持有25%的股权。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小朱与小李、小胡产生矛盾,导致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也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难。尽管公司目前仍处于盈利状态,但小朱认为继续存续会使自己利益受损,于是以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股东的身份,向法院提起
公司解散之诉。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可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
诉讼。小朱持有50%股权,符合提
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2、该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不能做出有效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并且法律规定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仍可提起解散之诉,所以小朱的诉求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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