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公司
监事的配偶不用承担
公司债务。
公司用全部财产担责,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担责,监事主要负责监督,不对
债务负责。
2.不过有特殊情况。
若配偶作为股东未完全
出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
补充赔偿责任。
3.要是配偶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债,损害
债权人利益,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成立了一家公司,小丽担任公司监事。公司
经营不善欠下债务,债权人要求小丽承担公司债务。小丽认为自己只是监事,不应承担债务;而债权人觉得小丽作为股东可能有责任。经调查发现,小丽虽为监事,但也持有公司股份,且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监事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本身不直接对公司债务负责,所以仅作为监事的小丽通常无需担责。
2、然而本案中,小丽作为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她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