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股东退股约定
违约金通常有效。
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股东协商
退股违约金,是意思自治的表现,只要不
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受法律保护。
2.若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调整。
违约金过高,
当事人可请求降低;过低则可请求增加。
法院或
仲裁机构会结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等情况,依公平和诚信原则裁决。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的股东。小朱因个人原因打算退股,三人签订退股协议,约定若小朱提前退股需支付违约金50万元。小朱退股后,小李和小胡认为小朱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小朱则认为违约金过高,实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远低于50万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股东间就退股事宜约定违约金,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约定具有
法律效力。小朱、小李、小胡关于退股违约金的约定在
符合条件下是有效的。
2、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小朱认为违约金过高,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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