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参与
网络赌博且赌资达11万,可能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
2.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把赌博当职业,构成赌博罪,会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还要
罚金。
3.为网络赌博提供平台、设定玩法等是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并罚金;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
4.赌资11万的
量刑要结合是否是组织者、参赌人数、社会危害等实际情况判定。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和小丽等人参与网络赌博,赌资累计达11万。在调查过程中出现争议,小朱认为自己只是偶尔参与,不应承担严重责任;而警方认为小朱组织了部分赌博活动,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其他人则涉嫌赌博罪。各方对于
责任认定和量刑存在分歧。
案情分析:1、若小朱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那么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
处罚金。若小朱为网络赌博提供平台、设定赌博方式等,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小李、小胡和小丽若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也涉嫌赌博罪。对于赌资11万的量刑,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如是否为组织者、参赌人数、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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