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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代位权诉讼时债权是否需同时到期

时间:2026.02.1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02人
律师解析:
代位权诉讼里,债权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一般都得到期。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以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损害债权人为前提。
俩债权到期才符合行使条件。
债权人债权未到期,自身未到清偿期,就没法确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会损害自己;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未到期,也不好判断是否算怠于行使。
特殊情况下,就算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未到期,但若有次债务人破产等紧急情况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不过这挺复杂,得具体分析。

案情回顾:

小何对小许享有债权,小许对次债务人也享有债权。现小何欲行使代位权,然其与小许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存在争议。小何认为即便自身债权未到期,但次债务人出现破产等紧急情形影响其债权实现,应可主张权利;小许则认为两个债权都需到期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因为只有债权到期,才能确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是否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特殊情形下,如次债务人破产等紧急情况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虽可尝试主张权利,但较为复杂且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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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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