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人有限公司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就需对
公司债务担责,避免财产混淆。
若有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行为,公司财产不足偿债时,要在未
出资或抽逃范围内担责。
利用公司地位逃避
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像关联交易转移资产,需担
连带责任。
股东得
保证财产独立、依法出资,不然易担责。
案情回顾:小胡是一家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欠下债务。债权人发现小胡存在
虚假出资行为,且公司财产与小胡
个人财产界限不清,同时小胡还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遂要求小胡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胡对此表示异议,双方
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时,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小胡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不清,符合此情形。
2、股东存在虚假出资行为,当公司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胡有虚假出资情况。
3、股东利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胡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符合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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