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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债务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2.1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916人
律师解析:
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启动前就已存在,针对破产企业的债权,经申报确认后依程序受偿。
必须是受理前成立的,受理后利息不算。
得是对债务人的债权,像合同、侵权之债等。
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劳务之债通常不算。
得是能强制执行的,超时效的不行。
破产债务是破产企业要还的债,像受理前无担保、有担保却放弃优先受偿的债务等。
准确界定很关键。

案情回顾:

小胡经营的企业破产,众多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中,小许称有一笔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利息的债权;小丽主张劳务之债;小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同时,企业存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债务、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务等破产债务,各方对债权债务界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利息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小丽的劳务之债等非财产性债权,一般不属于破产债权。
3、小静超过诉讼时效的依法不能强制执行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4、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债务、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务等,属于破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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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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