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执行程序里,有几种情况能追加配偶为
被执行人。
要是
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像婚姻
存续期基于夫妻共同意愿所负,或者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的,就能追加。
比如双方共同签字借款,或一方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
执行法院依
申请执行人申请,经
听证审查债务性质,确属
共同债务的,可裁定追加配偶,其在
共同财产范围内担责。
若仅是一方
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等,通常不能追加。
案情回顾:小许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配偶小丽为被执行人。小许称小丽的配偶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借款,虽只有一方签字,但该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则认为此债务仅为配偶个人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双方对债务性质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执行法院会依据小许申请,通过听证程序审查认定债务性质。
2、若债务被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则可裁定追加小丽为被执行人,她需在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
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若债务仅为一方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则不能追加小丽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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