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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别为股东法人,是否可执行股东

时间:2026.02.17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431人
律师解析:
结论:
满足特定条件时可执行股东,若股东对公司债务担责、存在未出资等情形或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被执行,已履行出资义务且无担责法定情形则一般不被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公司有债务时,若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担责,其财产可被执行。
当夫妻分别为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股东有未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情况,债权人能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执行财产。
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会被执行。
但如果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也不存在需担责的法定情形,就不能随意执行其个人财产
若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某公司存在债务纠纷,法院判决公司偿还小朱的债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小丽,股东是小静,二人系夫妻。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小朱认为小静存在未出资情形,申请追加小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个人财产。但小静称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不应被追加执行。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若股东存在未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情形,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若小朱能证明小静存在未出资等需担责的法定情形,那么法院可执行小静的财产。
2、若小静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存在需担责的法定情形,那么一般不能随意执行小静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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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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