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夫妻共同债务无法认定时,
债权人主张需举证;
一方超家庭日常负债另一方能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等则为
个人债务;
离婚诉讼有争议无法认定时法院或暂不处理,待债权人
起诉再定承担主体。
法律解析:
依据
民法典规定,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
若债权人要认定
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就必须拿出
证据表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若无法举证,法院便不会支持其主张。
当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另一方能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此债务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在离婚诉讼中,若债务性质难定,法院为
保证公平公正,可能暂不处理,等债权人起诉后,依据具体证据来确定最终由谁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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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相关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法律难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帮助。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静系夫妻关系,小胡是小朱的朋友。小胡称小朱曾向其借款用于家庭经营,但小朱在借款后不久与小静
离婚。小胡起诉要求小朱和小静共同偿还债务,小静则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小胡无法充分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双方对债务性质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小胡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承担
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小胡无法举证,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小静能主张该债务是小朱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若能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该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小朱的个人债务。在离婚诉讼中,若对债务性质无法认定,法院可能暂不处理,待小胡另行起诉时,再根据证据确定
债务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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