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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起诉时可否只告一方

时间:2026.02.17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953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夫妻共同债务起诉时可只告一方,即便如此夫妻双方最终可能都要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自主决定起诉对象的权利,若其仅起诉夫妻一方要求偿还共同债务,法院会受理。
然而,债务性质不会因起诉对象的选择而改变,该债务依旧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执行阶段,若被诉方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有两种途径维护权益:
一是另行起诉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这意味着,即便起诉时只选择了夫妻中的一方,最终两人都可能需对共同债务进行偿还。
若遇到此类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帮助。

案情回顾:

小丽与小胡系夫妻关系。小胡曾以个人名义向小朱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债务到期后,小朱多次催款无果,决定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小朱考虑到小丽和小胡的关系,选择只起诉小胡。法院受理此案并判决小胡偿还债务,但小胡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此时,小朱面临是否要让小丽承担债务的问题。

案情分析:

1、债权人小朱有权自主决定起诉对象,其只起诉小胡,法院予以受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小胡所借债务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小朱只起诉了小胡,小丽仍需对此债务负责。
3、在执行阶段,因小胡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小朱可就未清偿部分另行起诉小丽承担连带责任,也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小丽为被执行人。因此,最终小丽和小胡都可能要承担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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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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