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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卖房合同仅一方签字有无效力

时间:2026.02.16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839人
律师解析:
结论:
离婚卖房合同仅一方签字是否有效要分情况。
若房屋为签字方个人财产,合同有效;
若为夫妻共有财产且离婚时未分割,合同效力待定。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当房屋是签字方个人财产时,其单独处分签订的卖房合同有效。
而当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且离婚时未明确分割,一方擅自签字卖房,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若另一方事后追认,合同有效;
若另一方拒绝追认,善意购买人符合法定条件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也有效,但签字方要对未签字方进行赔偿;
若购买人非善意,合同则无效。
在处理房产交易等法律事务时,情况复杂多变,若你在这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帮助。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后,小朱将一套房屋出售给小胡并签订卖房合同,仅小朱一人签字。小丽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未分割,小朱无权单独出售,合同应无效。而小朱称此房是其个人财产,自己有权处分。小胡则表示自己并不知晓房屋产权情况,是善意购买。

案情分析:

1、若该房屋确为小朱个人财产,依据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那么小朱有权单独处分,此卖房合同有效。
2、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且离婚时未明确分割,此合同效力待定。若小丽事后追认该合同,则合同有效;若小丽拒绝追认,若小胡符合善意购买的法定条件,可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有效,但小朱需对小丽承担赔偿责任;若小胡并非善意,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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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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