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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时,肇事者垫付是否存在标准要求

时间:2026.02.16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保险索赔 阅读:901人
律师解析:
结论:
肇事者垫付无明确法定标准,通常遵循自愿原则,危急情况可先行垫付;
交强险保险公司、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形下会垫付费用;
肇事者拒付,受害者可事后索赔。
法律解析:
侵权事故里,法律未明确规定肇事者垫付标准,是否垫付及金额遵循自愿。
但伤者危急时,肇事者从道义出发可先垫付部分费用。
交强险保险公司接到交管部门通知,会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
若肇事车辆未参险或逃逸,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后可向责任人追偿。
若肇事者拒绝垫付,受害者可自行付费治疗,治疗结束后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索赔。
若您在类似事故中遇到法律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小李发生碰撞,小李受伤。小朱认为自己无垫付义务,拒绝垫付小李的治疗费用。小李情况危急,急需救治。此时,小朱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接到相关通知后,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了部分抢救费用。小李自行也垫付了部分费用用于后续治疗。治疗结束后,小李要求小朱赔偿全部费用,小朱以无垫付责任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肇事者垫付目前无明确法定标准,是否垫付及垫付多少遵循自愿原则,但在伤者危急时,肇事者基于道义可先行垫付部分费用,小朱拒绝垫付虽未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但有悖道义。
2、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后,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符合法律规定。若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或肇事后逃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会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且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3、小李自行垫付费用治疗后,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向小朱索赔其应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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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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