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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死亡孩子应由谁来抚养

时间:2026.02.15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326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夫妻死亡后,孩子抚养人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顺序确定,无合适人员时其他个人或组织可申请,仍无则由民政部门或相关组织担任。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死亡后孩子抚养有明确顺序。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时,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这是基于亲属关系和家庭责任的考量。
兄、姐有负担能力的,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进一步保障孩子成长。
若上述人员都不符合条件,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可向法院申请,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承担抚养责任。
若仍无合适人员,民政部门或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会承担起监护和抚养职责。
这一系列规定构建了全面的孩子抚养保障体系。
如果大家在遇到类似抚养问题,对相关法律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两人不幸离世,留下未成年的孩子小胡。小朱的父母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没有负担能力;小丽的父母也因自身经济困难,无法抚养小胡。小朱和小丽有一个成年的女儿小静,但其收入微薄,难以独自承担抚养弟弟小胡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小朱的朋友小李愿意抚养小胡,于是引发了由谁来抚养小胡的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父母死亡后,首先考虑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抚养义务,但本案中小朱和小丽的父母均无负担能力,无法承担抚养责任。
2、其次兄、姐有负担能力的应对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然而小静收入微薄,不具备抚养能力。
3、此时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如小李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后,小李可承担抚养责任。若没有合适人员,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担任监护人并抚养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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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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