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孩子在幼儿园摔骨折,责任承担分情况,幼儿园不能证明无过错需担责,有第三人致害时第三人担主责,幼儿园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
民法典,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
人身损害,幼儿园应担
侵权责任,不过其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不担责。
若因第三人行为致孩子损害,第三人担责;
幼儿园未尽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且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比如孩子在幼儿园因地面湿滑摔倒骨折,若幼儿园不能证明已尽到提示、及时清理等管理职责,就要担责;
若孩子是被其他小朋友推倒骨折,推倒者家长作为
监护人担主责,若幼儿园当时老师未及时制止、管理,就需承担补充责任。
若遇到此类
纠纷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是幼儿园小朋友,在园区活动时不慎摔倒导致骨折。小朱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幼儿园称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担责。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后查明,当天活动中,有小朋友小胡推搡小朱,小朱才摔倒。小朱家长又要求小胡家长担责,幼儿园也认为应先由小胡家长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本案中,幼儿园需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担责。
2、因第三人小胡的行为造成小朱损害,应由小胡家长承担侵权责任。若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且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小胡家长追偿。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