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有资格申请企业破产的主体有
债务人、
债权人和
清算责任人三类。
法律解析:
根据规定,债务人在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
破产清算申请;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能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清算责任人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应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此规定保障了不同主体在企业
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若在企业破产申请方面遇到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的公司出现经营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小朱作为债务人,考虑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与此同时,该公司的债权人小李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想向法院提出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而公司的清算责任人小胡,觉得公司虽已解散但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偿债,也准备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三人对于谁更有优先申请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所以小朱有申请破产清算的权利。
2、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此小李也具备申请资格。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所以小胡同样可以申请。法律并未规定谁有优先申请权,三方都可依法按程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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