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破产时,
认缴出资没缴清,得分情况处理。
章程规定的
出资期限没到,
破产程序启动,股东没缴的出资,不管到期没到期,都算
破产财产。
管理人能要求股东缴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出资期限到了,股东还没缴,公司
债权人能主张股东在没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还不上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某公司破产,其股东认缴出资尚未缴纳。在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期限届满前,破产程序启动,对于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期限的出资,是否应作为破产财产存在争议。同时,出资期限已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公司债权人主张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对此有异议。
案情分析:1、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破产,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破产财产,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缴纳,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2、出资期限届满后股东仍未出资,公司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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