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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发生纠纷能让对方赔偿哪些费用

时间:2026.02.14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863人
律师解析:
结论:
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在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时,可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中一方若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其中,物质损害赔偿针对实际财产损失,像家暴损坏财物、伤病医疗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用于补偿无过错方精神痛苦,数额综合多因素确定。
同时,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比如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方面贡献较大,离婚时也能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
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无过错方和付出较多方权益的保护。
如果您在离婚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在婚姻期间,小朱与他人同居,且对小丽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小丽受伤,家中部分财物也被损坏。小丽为治疗伤病支付了一定费用。同时,小丽在家庭中承担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和协助小朱工作等较多义务。现小丽以小朱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及家务劳动补偿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情形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小朱存在与他人同居和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小丽作为无过错方,可要求小朱进行损害赔偿。
2、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小丽因家暴财物受损、支付医疗费属于物质损害,应得到相应赔偿;其精神上遭受痛苦,可根据过错程度等因素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3、小丽在家庭中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小朱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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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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