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一般情况下业务员无需承担公司客户欠货款责任,但在存在过错、提供
担保、
恶意串通等特殊情形时需担责。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公司与客户的
合同关系独立,客户有向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业务员通常不是合同主体,所以一般不用承担付款责任。
不过,若业务员在促成交易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客户欠款,公司可按内部规章制度或
劳动合同追究其责任;
若以个人名义为客户欠款担保,需按约定担责;
若与客户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则要和客户共同承担
赔偿责任。
如果遇到类似复杂的法律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促成了公司与小胡所在公司的交易。交易完成后,小胡公司
拖欠货款未付。公司认为小朱在促成交易时未对小胡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存在重大过失,要求小朱承担部分货款责任。小朱则认为自己只是按公司流程办事,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而言,公司与客户之间是独立的合同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客户小胡公司有义务向公司支付货款,业务员小朱通常并非合同主体,不承担付款义务。
2、然而,若小朱在促成交易过程中有过错,如本案中公司所主张的未充分调查客户信用状况,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客户欠款,公司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追究其责任。具体是否需承担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及公司相关规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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