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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会不会冲突

时间:2026.02.12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901人
律师解析:
1.一般违约金与迟延履行违约金通常不冲突。
一般违约金是提前约定的违约赔偿,迟延履行违约金针对债务人延期履约。
2.二者能同时用,可全面补偿债权人损失。
如合同约定两种违约金,债务人迟延履行时,债权人可同时主张。
3.司法实践里,法院会综合实际损失等调整违约金数额,保证公平合理。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一般违约情形下的违约金数额,也明确了迟延履行时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后小胡出现迟延履行的情况,小朱要求小胡同时支付一般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小胡认为只能支付一种违约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一般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预先约定的赔偿方式,迟延履行违约金是针对债务人迟延履行义务这一特定违约情形设定的,二者可同时适用,目的是全面补偿债权人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所以小朱有权同时主张这两种违约金。
2、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实际损失等因素,对违约金数额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公平合理。最终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小胡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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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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