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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时,追偿对象是否为驾驶员

时间:2026.02.10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 阅读:960人
律师解析:
对方全责时,追偿对象一般先是驾驶员。
要是驾驶员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像公司员工工作用车出事故,追偿对象可能是单位。
车辆被借租,驾驶员有重大过错,车主也可能担责,追偿对象就可能涉及车主。
车辆有质量问题致事故,生产者、销售者等也可能成追偿对象。
总之,要依具体情形和法律定追偿对象。

案情回顾:

小许驾车发生事故致他人损害,经认定小许全责。小许称自己是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是执行工作用车任务。车辆实际所有人小丽表示,车是借给小许使用的,且小许有重大过错。同时,车辆生产者小胡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各方对追偿对象产生争议,究竟谁该为此次事故负责成为焦点。

案情分析:

1、若小许确为执行职务行为发生事故,追偿对象可能是其所在单位。
2、因车辆借用且小许有重大过错,车主小丽可能在一定范围内担责,成为追偿对象。
3、鉴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生产者小胡也可能被列为追偿对象。最终需依据具体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追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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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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