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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男方用财产还房贷该怎么算

时间:2026.02.0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932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夫妻婚后购房,房屋及婚后还贷和对应增值部分一般属共同财产离婚均等分割,未还房贷共同债务;
男方婚前购房且登记在其名下,婚后用个人财产还贷,女方离婚时可获还贷及增值部分补偿,用共同财产还贷,女方有权分割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共同财产。
婚后购买房屋,无论出资情况如何,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也归夫妻共有,离婚时均等分割,未还房贷作为共同债务。
对于男方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婚后用个人财产还贷,考虑到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贡献,离婚时女方可获得一定补偿;
若用共同财产还贷,这部分及对应增值属于共同财产,女方自然有权分割。
若您在婚姻房产分割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两人婚后购买一套房屋,购房后一直用小朱的工资偿还房贷。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小朱认为自己用个人工资还贷,房子应归自己;小丽则觉得婚后购买的房子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也有权分割。另外,小胡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和小静结婚,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小静要求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小胡对此存在异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和小丽的情况,该房屋是婚后购买,无论用小朱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偿还的房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也为夫妻共有,离婚时应均等分割,未还完的房贷为夫妻共同债务
2、对于小胡和小静的情况,因房屋是小胡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小静有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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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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