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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有案外担保情况时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6.02.07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97人
律师解析:
1.明确担保合同效力,若合同合法有效,担保人要按约定担责。
2.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对特定担保财产有优先受偿权,比普通债权人优先。
3.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正常情况有先诉抗辩权,但债务人破产时此权利丧失。
4.担保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时能申报债权参与分配。
处理案外担保要依规定保障各方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小胡为其部分债务提供了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小丽要求就特定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与普通债权人小许产生争议。同时,小何作为一般保证的担保人,起初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认为应先执行小朱公司财产,而债权人小静则认为在小朱公司破产情况下小何应担责,双方产生分歧。

案情分析:

1、小丽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对特定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其就该担保财产变价所得可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小许受偿。
2、小何作为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小朱公司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丧失先诉抗辩权,应承担担保责任。若小胡、小何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小朱公司进行追偿,并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处理此类案外担保问题需依据担保类型、合同约定及破产程序相关规定,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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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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