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明确
担保合同效力,若合同合法有效,
担保人要按约定担责。
2.有财产
担保的
债权人,在
破产程序中对特定担保财产有优先受偿权,比普通债权人优先。
3.一般
保证的担保人,正常情况有先诉
抗辩权,但
债务人破产时此权利丧失。
4.担保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破产时能申报债权参与分配。
处理案外担保要依规定保障各方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公司因
经营不善破产,小胡为其部分
债务提供了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小丽要求就特定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与普通债权人小许产生争议。同时,小何作为一般保证的担保人,起初拒绝承担
保证责任,认为应先执行小朱公司财产,而债权人小静则认为在小朱
公司破产情况下小何应担责,双方产生分歧。
案情分析:1、小丽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对特定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其就该担保财产变价所得可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小许受偿。
2、小何作为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小朱公司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丧失先诉抗辩权,应承担
担保责任。若小胡、小何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债务人小朱公司进行追偿,并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处理此类案外担保问题需依据担保类型、合同约定及破产程序相关规定,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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