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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等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程序影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保障了债权人在债务人重整时的权益,使其仍能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该追偿权作为普通债权在债务人重整程序中按规定申报。这明确了保证人的后续权利,使其在承担责任后有途径弥补损失。
(3)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承担责任后,可先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应承担份额,再向债务人追偿剩余部分。此规定平衡了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4)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对外担保责任不免除;执行完毕后,债务人按重整计划减免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但不影响保证人继续担责。
提醒:
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时,债权人、保证人均应了解自身权利义务,按规定申报债权。不同情况的担保责任处理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06-10 18: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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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重整时,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其对保证人的权利不受重整程序影响。
(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的追偿权作为普通债权,需在债务人重整程序中按规定申报。
(三)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承担责任后,先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应承担份额,再向债务人追偿剩余部分。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对外担保责任不免除;执行完毕后,债务人按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不再清偿,但不影响保证人等继续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2025-06-10 17:47: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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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保证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即便债务人重整,也能要求保证人担责。
2.保证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此追偿权属普通债权,需在重整程序中按规定申报。
3.连带共同保证中,一人担责后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份额,再向债务人追偿剩余部分。
4.重整计划执行期,担保责任不免除;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依计划减免的债务不再清偿,但不影响保证人担责。
2025-06-10 16:0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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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对保证人权利不受重整程序影响,可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追偿权按普通债权申报;连带共同保证中一人担责后可向其他保证人及债务人追偿;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担保责任不免除,执行完毕减免债务不影响保证人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在破产重整情形下,为保障债权人权益,其对债务人保证人的权利不受重整程序干扰,可正常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的追偿权以普通债权申报,符合债权公平受偿原则。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之间有相互追偿的权利,有助于平衡各方责任。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担保责任持续存在,确保债权人利益。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依计划减免债务,但保证人仍需担责,这进一步强化了担保的效力。若您在破产重整对外担保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06-10 15:3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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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中对外担保处理有明确规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等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程序影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若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该追偿权作为普通债权按规定在债务人重整程序中申报。
3.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承担责任后,可先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份额,再向债务人追偿剩余部分。
4.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对外担保责任不免除。执行完毕后,按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清偿,但不影响保证人等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解决措施与建议:债权人应及时要求保证人担责以保障债权;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及时申报追偿权;各连带保证人明确自身追偿顺序与份额,按规定处理担保责任。
2025-06-10 15:10: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