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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担保形式主要有哪些

时间:2026.02.06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84人
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形式:
保证
第三人做保证人债务人不履约,保证人按约履行或担责。
抵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特定财产占有,以此作债权担保,债务不履行,债权人可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
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移交动产占有,权利质押以多种权利作质物。
留置:
债权人依约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按期履约,债权人可留置并优先受偿。
定金
当事人可约定给付定金作担保,债务履行后抵价款或收回,不履约一方无权要求返还或应双倍返还。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为保障合同履行,二人就担保形式产生争议。小许主张用抵押方式,即不转移特定财产占有作为债权担保;小何则认为质押更合适,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双方各执一词,对究竟采用何种担保形式僵持不下。

案情分析:

1、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优先受偿。
2、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需移交动产占有,权利质押则以特定权利作为质物。小许与小何需根据实际情况,权衡抵押与质押的利弊,选择最适合保障合同履行的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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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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