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违约金酌减争议如下:
违约方请求条件方面,当以
合同不成立、无效等原因抗辩时,能否同时请求酌减有争议。
考量因素上,不同法院对综合哪些因素判断酌减及幅度,观点不一。
比如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权衡方式有分歧。
举证责任分配上,司法实践中做法不同,不确定由违约方还是非违约方担责。
酌减标准不统一,缺乏量化标准,法官自由裁量差异引发争议。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许
签订合同,后小朱违约,小许要求小朱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小朱以合同不成立为由抗辩,同时请求酌减违约金。双方就违约金酌减产生多方面争议。小朱认为应综合自身过错程度轻微、合同履行大部分等因素酌减,小许则认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此外,关于举证责任,小朱觉得应由小许证明违约金合理,小许则认为小朱应证明
违约金过高。且因缺乏明确酌减标准,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大。
案情分析:1、对于违约方请求酌减的条件,本案中小朱以合同不成立抗辩时请求酌减违约金,是否被支持存在法律适用争议。
2、酌减考量因素方面,
违约行为过错程度、实际损失、合同履行程度等在本案中需合理权衡,但不同法院观点可能不同。
3、举证责任上,本案中应由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实践中做法不一,影响庭审走向。
4、由于没有统一量化的酌减标准,法官自由裁量差异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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