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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个人财产顺序是怎样的

时间:2026.02.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98人
律师解析:
1.先扣除执行费用,像申请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都从执行财产里出。
2.保障优先受偿权,比如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建设工程价款有先拿到钱的权利。
3.按顺序偿债,先还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还迟延履行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4.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财产不够时,债权人按比例分。
5.企业法人资产不够偿债,可申请破产,按规定顺序,如先给职工工资社保,再交税,最后还普通债权。

案情回顾:

小朱因生意失败欠下小胡、小丽、小静等人债务。法院对小朱名下房产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产生了评估费、拍卖费等执行费用。小胡对该房产享有担保物权,主张优先受偿。小朱的债务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小静等普通债权人则要求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同时,小朱作为企业法人,资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引发是否进入破产程序的争议。

案情分析:

1、执行个人财产时,首先应从执行财产中扣除执行费用,如本案中的评估费、拍卖费等。
2、小胡作为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3、之后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4、对于小静等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比例平等受偿。若小朱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5、若小朱作为企业法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申请破产,按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如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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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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