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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不能不要求担保人担责

时间:2026.02.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36人
律师解析:
1.债权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让担保人担责。
担保人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履约时担责,债权人放弃让其担责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通常有效。
2.以保证担保为例,债权人可用书面形式免除保证人责任。
不过,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且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
3.债权人能否不要求担保人担责,要结合具体担保形式和合同约定判断法律后果,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许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许考虑到与小胡的情谊,决定放弃要求小胡承担担保责任。但之后小许又反悔,想让小胡担责,小胡则认为小许已放弃此权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担保关系中,担保人基于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对自身权利进行处分,小许放弃要求小胡承担担保责任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通常是有效的。
2、若小许与小朱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小胡书面同意,小胡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虽未涉及合同变更情况,但债权人能否不要求担保人担责需根据具体担保形式及相关合同约定综合判断法律后果,小许反悔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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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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