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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债在法院可不可以合并执行

时间:2026.02.02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04人
律师解析:
“三角债”即企业间互相拖欠货款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
符合条件时可合并执行。
执行程序里,若多个债权债务关系相互关联,符合规定与条件,法院可依申请或职权合并执行相关案件。
像A欠B货款,B欠C货款,C与A还有其他债务关系,且债务有关联性等,法院会综合考量合并处理,具体由法院依情况审查判断。

案情回顾:

小许、小丽、小静三人存在复杂债务关系,小许欠小丽货款,小丽欠小静货款,小静又与小许存在其他债务关系。这种“三角债”关系致使债务纠纷不断,三人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诸法院。法院受理后,面临是否合并执行这一争议点。

案情分析:

1、若多个债权债务关系相互关联,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法院可依申请或职权合并执行,本案中小许、小丽、小静的债务符合此情况。
2、法院需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审查判断能否合并执行,以提高执行效率,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分别执行产生矛盾和不合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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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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