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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员羁押时间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6.02.01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32人
律师解析:
1.公安机关拘留人后,若认为需逮捕,应提请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在接到提请书7日内,要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2.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一般不超2个月。
案情复杂到期未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3.特定重大复杂案件,到期未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4.嫌疑人可能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按上述规定延长期满仍未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延长2个月。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小朱并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第七日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小朱进入侦查羁押阶段,但两个月期限届满时案件因案情复杂未能终结,公安机关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并获批延长一个月。然而延长后的期限届满,案件依旧未侦查终结,因其属于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又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请,获批再延长两个月。

案情分析: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小朱认为需逮捕时,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在规定的七日以内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符合法律程序。
2、小朱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符合法律规定。又因其案件属于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时,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也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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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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