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未申报债权的
债权人在
破产清算中不利。
无法通过
破产程序获清偿,因
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和已申报债权分配,未申报的被排除。
2.还可能丧失参与破产程序决策的权利,像
债权人会议这类。
3.特殊情况,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可获清偿,但此前分配不补分,审查确认费用自担。
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申报,说明情况、提供证明,经法院同意可补充申报。
债权人要及时申报债权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小许是某公司的债权人,在该公司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后,小许因疏忽未申报债权。其他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按照法定顺序参与破产
财产分配,小许的债权被排除在外。同时,小许也无法参与债权人会议等破产程序中的决策事项。后来小许发现问题,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要求获得清偿并参与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与
破产管理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其债权无法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破产财产分配按已申报债权进行,所以小许的债权最初被排除在外合理。
2、小许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可获得清偿,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分,且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小许承担。若小许不能证明是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申报,就需按此规定处理,其要求参与此前分配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