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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诈骗认定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6.01.30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491人
律师解析:
信用诈骗涉及信用卡诈骗罪名
认定条件有:
伪造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诈骗。
使用作废信用卡,像过期、注销的。
未经同意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非法占有超限额或期限,银行催收后三个月不还。
实施这些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属“数额较大”,司法机关依案件综合判断裁决。

案情回顾:

小胡捡到一张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消费金额达六千元。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小胡均未理会。后持卡人发现信用卡被盗刷,向警方报案。警方经调查锁定小胡为嫌疑人。小胡的行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六千元,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这一情形。
2、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小胡未归还,满足恶意透支中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条件。
3、消费数额六千元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综合来看,小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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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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