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股东成
被执行人且名下无财产时:
申请法院全面查其财产,像银行账户、房产等,看有无隐匿转移,查实可追回执行。
调查是否抽逃或未足额
出资,有的话在相应范围内担补充
赔偿责。
审查公司与股东人格是否混同,能证明则股东对
债务担
连带责任。
若股东滥用地位损害
债权人利益,可揭开公司面纱让其直接担责。
案情回顾:小许作为公司股东,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但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小静认为小许可能存在隐匿、
转移财产,或
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又或是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其利益等情况,要求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分析:1、可申请法院对小许进行全面财产调查,若查实隐匿、转移财产,依法追回并执行。
2、调查小许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等情形,如有需在相应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审查公司与小许之间是否人格混同,若能证明则小许需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4、若小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小静利益,可揭开公司面纱让其直接对
公司债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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