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缓刑执行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即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
2.若为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
抗诉,过了法定上诉、抗诉期限,
判决生效,
缓刑自此开始执行;
若上诉或抗诉,
二审维持原判后,从二审判决宣告日起算考验期。
3.判决前先行
羁押日期,不能折抵
缓刑考验期。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法院一审判决适用缓刑。宣判后,小朱认为应从被羁押之日起算缓刑考验期,而检察院认为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若小朱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经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判决生效;若小朱上诉或
检察院抗诉,需等二审维持原判后判决才生效。小朱对缓刑考验期的
起始时间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2、一审判决后,若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经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判决生效,缓刑从期满之日起执行;若有上诉或抗诉,二审维持原判后,从二审判决宣告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且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所以小朱认为从羁押之日起算的观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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