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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对缓刑从何时开始执行

时间:2026.01.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858人
律师解析:
1.缓刑执行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2.若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过了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判决生效缓刑自此开始执行;
若上诉或抗诉,二审维持原判后,从二审判决宣告日起算考验期。
3.判决前先行羁押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罪被法院一审判决适用缓刑。宣判后,小朱认为应从被羁押之日起算缓刑考验期,而检察院认为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若小朱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经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判决生效;若小朱上诉或检察院抗诉,需等二审维持原判后判决才生效。小朱对缓刑考验期的起始时间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2、一审判决后,若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经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判决生效,缓刑从期满之日起执行;若有上诉或抗诉,二审维持原判后,从二审判决宣告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且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所以小朱认为从羁押之日起算的观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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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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