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超期,法院通常不受理。
若已受理,审查发现超期则
驳回起诉。
此诉有严格期限,一般自知道或应知道权益受损起六个月内提出。
超期后,因不可
归责本人事由未参诉等特殊情形,可在障碍消除十日内申请顺延,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无正当理由超期,将丧失该程序救济权,可考虑
申请再审,但再审也需
符合条件和程序,能否启动不确定。
案情回顾:小许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但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已超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的期限。小许称因一些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参加
诉讼,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这些情况并非不能归责于本人,且小许未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故对其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应如何处理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第三人撤销之诉通常有严格期限,一般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若超期且无正当理由,将丧失通过该程序救济的权利。
3、虽可考虑申请再审,但再审申请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能否启动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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